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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须知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3-11-26 10:13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根据珠海市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整理以下须知事项,请参保人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时务必认真阅读并重点注意理解“特别提醒”部分内容。

一、具体险种:

基本养老保险为必参险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选参险种。

特别提醒:

1、社保年度内已缴费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办理本缴费登记时可以同时选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含有连续欠费但未达六个月的参保人),社保中心于社保年度末对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作停保处理。

2、社保年度内已缴费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医疗待遇按新参保处理,已缴交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不予退还。

3、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已缴费社保年度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又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此社保年度内不再重新缴费。

二、计费金额和缴费比例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计费金额的上限为广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费金额上下限分别按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随着新的社保年度启用新的省、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社保政策的调整,各险种的计费金额上下限和缴费比例将随之改变。

特别提醒:

我局将根据各个时期各险种的计费金额上下限规定或社保政策调整,只对不符合当前计费金额上下限规定的计费金额或不符合当前社保政策的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并采用社会公告的形式对外宣传而不再逐一通知到每个参保人。

三、缴费方式

参保人须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存折,地税部门于当月15日前从存折上扣费。

特别提醒:

参保人连续欠费达六个月的视同参保人办理停保,停保达两个月再参保并且清缴停保前欠费的其医疗待遇按新参保处理。

四、办理缴费登记程序

1、参保人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地税部门填写《社保缴费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适用)》。如委托别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注:所有复印件的纸张规格为A4纸。

2、参保人到本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属下任一网点用本人姓名开立个人储蓄存折(必须是结算账户),并与银行签订《委托银行扣缴税(费)协议书》。

特别提醒:

参保人应在办理委托缴费手续后及时将一份《委托银行扣缴税(费)协议书》原件及扣费账户存折复印件交回地税部门原参保缴费登记办理窗口,否则无法通过扣费账户扣缴社保费。

注:目前只有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的借记卡可办理委托缴费,除此之外暂不能使用其它银行卡(包括银行卡对账存折)委托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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